温瓯教政〔2011〕47号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街道)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单位),各中小学、幼儿园:
近年来,我区教育系统广大教职工执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总体情况较好。但是,还需清醒地看到,我区教育系统教职工人数多、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有的学校对新形势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责任落实不到位;一部分教职工节育措施不到位,违法生育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坏了教育的良好形象。对此,全区教育系统必须高度重视,要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来提升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瓯海区实施〈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通知》(温瓯政发〔2006〕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教育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领导责任,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力度
1. 提高认识,增强计生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国家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基本国策,各学校(单位)务必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来认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把计划生育工作摆上学校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
2.加强领导,强化计划生育的工作责任。 区教育局将重新调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亲自兼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学校(单位)都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各直属学校(单位)校长(负责人)、中心学校和中小学(幼儿园)校长(园长)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指定一名政治素养较高、责任心较强的女性干部(若没有女性干部的单位可指定男同志)作为计生专干,规模较大的学校(单位)还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同时,各学校(幼儿园)要落实好计生专干的工作报酬,可根据学校规模,折算成每周1-3个课时的工作量,计入绩效工资(结构工资)。
各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单位)要与当地计生办、区教育局政工科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每年不少于4次),及时了解情况,掌握信息。
3. 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计划生育氛围。各学校(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计生工作例会(全年至少4次),并有会议记录;要通过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把计生政策宣传到每一位教职员工;要综合利用宣传橱窗、墙报板报等多种宣传载体,开展计划生育宣传,积极营造浓厚的计划生育氛围。
4. 加强教育,切实提高学生的计生意识。各中小学校要在小学高年级以上学生中扎实开展卫生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做到每年不少于4节(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或卫生健康知识)讲座或常识课,并且做到有教材、有师资、有教案、有课程设置。广大教师要将计生知识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之中,使广大青少年能受到经常性的计生教育。
二、完善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切实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管理
1. 健全教职工计划生育档案台账管理制度。各学校(单位)要做好相关计生资料档案的建立和规范工作,做到计生工作各类档案资料齐全,台账美观,分年度装订,专人保管。主要台账资料包括:计生工作文件政策、计生工作组织机构、计生工作计划与总结、计生工作责任书、计生工作合同书、计生工作宣传教育材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应孕环检对象的孕环检报告、教职工计划生育情况登记册(附件2、附件3)、孕环检对象情况登记表(附件4)、计生工作季报表(附件5)、教职工请假备忘录(附件6)、年度报表(附件7)等。全面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结合管理实际,形成档案。
2.落实计生工作季报、年报制度。各学校(单位)校长(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计生专干必须及时掌握本单位教职工的婚姻、生育、节育、孕环检等动态信息。要建立计生对象档案和育龄妇女的管理资料及孕环检工作记录,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弄虚作假。各初中、小学、幼儿园的计生工作季报表和教职工请假备忘录报所在镇(街道)中心学校,由中心学校汇总后统一上报。各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单位)要在每季度第二月的20日前报区教育局政工科。每季度区教育局将以书面形式通报上报情况。各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单位)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政工科报送年度数据分析一览表。
3. 落实计生工作例会制度。各学校(单位)原则上每季度要召开一次计生工作例会,分析通报本单位本季度计生工作有关情况和数据,适时开展计生宣传教育活动,并做好相关记录。区教育局原则上在每年的4、10月份各召开一次计生工作例会,会上将通报各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单位)计生工作检查情况。
4. 落实计生工作责任制。区教育局每年与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单位),各中心学校与所属中小学、幼儿园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校长与教职工签订责任书,做到齐抓共管,层层落实。凡不能认真落实计生责任的学校(单位),将直接追究学校(单位)负责人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5. 强化教职工请假审批手续,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各学校(单位)领导要认真执行教职员工考勤制度,严格请假审批手续,以杜绝女性教职工在请假期间的违法生育。所有女教职工请假两周以上都要经学校计生干部和负责人审核签名,并按温瓯教〔2004〕221号文件精神执行审批权限。凡出现违反规定私自批假或对旷工、旷课连续十五天以上不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学校(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凡是请长假(病假、长期病休、事假、探亲假、脱产进修、出国、出境等)一个月或连续累计一个月及以上和办理勤工俭学的女教职工,各学校(单位)都必须严格验审教职工提供的计划生育承诺书(附件1)、最近的孕情检查报告和孕环检等证明材料。所有准假的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回来参加每年3次的孕环检工作,逾期不参加孕环检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学校必须防止请假人将长假化整为零,改长假为短假,重复多次请假而规避检查。请假条要注明本人去向、居住地点和联系方式,为检查和服务提供方便。居住地址有变更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单位。假期遇到孕环检规定时间的,所在单位必须通知请假人员按时参加,否则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6. 严格教育系统进入和辞职人员计生审核制度。区教育局和各校对调入、引进及辞职人员要严格计划生育审核手续。对不能提供婚育、孕环检等节育情况证明的,一律不得调入或办理辞职手续。
7. 落实幼儿园、小学新生入学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幼儿、小学新生凭户籍入园入学政策,要严格审查学生户籍证明及家庭情况。各学校(单位)要及时将新生资料录入浙江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当地计生部门共享信息,以加强综合管理。
三、狠抓计生关键环节,坚决落实计生工作各项措施
1. 严格把好晚婚晚育年龄和婚后生育关。教职工必须依法登记结婚,婚前自觉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办理结婚证、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证必须先报学校审核备案,确保新婚办证率、持证生育率达100%。提倡教职工实行晚婚晚育,晚婚年龄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后结婚,晚育是指夫妻双方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或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教职工在结婚登记后七天之内必须主动向学校计生专干报告,必须及时纳入学校计生管理,不得不报或迟报。
2.严格抓好已婚育龄妇女的孕环检工作。已生育一个子女、生育两孩及以上未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女扎未满一年的女教职工和男教职工配偶,女方年龄在49周岁及以下的(含长期病休、脱产进修、勤工俭学、外出考察学习人员)都要参加孕环检工作。孕环检工作由学校根据所在镇(街道)的统一安排部署,与当地计生服务站联系后通知有关对象,各学校计生干部要负责督促到位。孕环检每年2月、6月、10月各1次,共3次。对不按照规定参加孕环检的育龄女教职工和不按时提供配偶孕环检证明的男教职工,要采取经济、行政等措施,促使其接受孕环检管理,确保孕环检到位率达到100%。
通过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确保教育系统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综合避孕节育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率100%,杜绝早婚早育、违法生育现象发生,使全体教职工在全区计生工作中都能起到表率作用。
3.切实做好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工作。已生育的女教职工和男教职工配偶育后要自觉主动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其中一孩生育满90天要自觉主动落实放环措施,经批准的二孩生育满30天要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要达100%(患有节育手术医学禁忌症的除外)。凡是落实放环和结扎的对象,各初中、小学、幼儿园要向镇(街道)计生办、中心学校出具节育措施证明,直属学校(单位)向区教育局政工科出具节育措施证明,无有效证明备案的视为未落实。
四、强化计生导向机制,认真落实计生奖励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省、市、区制定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切实加大计生工作奖励、优惠、优先政策的落实和兑现力度。
1. 落实独生子女奖励制度。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妻,每年发给不低于200元的奖励费。双职工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单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发给全数,直至子女满14周岁止。
2. 落实晚婚晚育政策。自觉实行晚婚的干部、职工婚假为15日;结婚双方均实行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护理假5-7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放,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五、建立计划生育考核制度,坚决实行计生“一票否决”
1. 建立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考核制度。区教育局制定出台《瓯海区教育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附件8),每年12月份对各中心学校、直属学校(单位)进行计生工作年度考核,各中心学校组织对所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考核,对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范,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经考核综合评定,成绩较差,未完成目标管理责任的学校(单位)给予警告或“一票否决”。
2. 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所在中心学校、学校(单位)通报批评,并实行“一票否决”。
⑴未完成计生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不达标的;
⑵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⑶单位教职工出现违法生育情况的;
⑷在人口和计划工作生育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的。
凡被“一票否决”的作以下处理:
⑴取消学校(单位)当年和下一年综合性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⑵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计生工作的负责人、从事计生工作的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和称职等次;一年内取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不得提拔和晋升职务;任期内被否决两次及以上的予以降职或免职;已提拔或转(调)任后发现有“一票否决”情形的予以追溯否决。
3. 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对违反计生法律法规的党员干部及其他教职工决不姑息迁就,一律按政策严肃处理。
⑴对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计生干部管理或拒交孕环检等有关计生材料的,学校扣发当月绩效(结构)工资。
⑵在编不在岗的教职员工或家属未按规定及时参加节育措施检查,或未能及时提供孕环检等相关证明的,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给予自动离岗的处理。
⑶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公职或除名:
①多生一胎的;
②多生两胎以上的;
③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
④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
⑤非法收养子女的。
附件:1. 瓯海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期间计划生育承诺书
2. 瓯海区教育系统女性教职工计划生育情况登记册
3. 瓯海区教育系统男性教职工计划生育情况登记册
4. 瓯海区教育系统教职工孕环检情况登记表
5. 瓯海区教育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变动季报表
6. 瓯海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备忘录
7. 瓯海区教育系统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基本数据年度分析一览表
8. 瓯海区教育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
主题词:教育系统 人口与计划生育 管理 实施意见

